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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日期: 2007年9月18日出处:工会
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细则
                               (教代会2004年7月16日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第五条的规定,为贯彻落实“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为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落实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的方针,进一步扩大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发挥教职工代表大会在管理学院事务中的民主参与和民主监督作用,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维护职工政治地位和民主权利,根据《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条例》和《高等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暂行条例》,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在党委的领导下,实行教职工代表大会制。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教代会)是教职工群众行使民主权利,民主管理学院的重要形式。教代会做出的决定对教职工和学院行政均有约束力。教代会是实施学院民主管理的权力机构。
      第三条 教代会对学院重大决策有审议建议权,对学院重要性规章制度有审议决定权,对学院各级领导干部有评议监督和任免建议权。
      第四条 教职工代表实行常任制,不仅在开会期间能够有效地进行民主管理,闭会期间也可以组织代表进行经常性的民主管理活动,使民主管理制度化、经常化,法制化。
      第五条 教代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第二章  职  权

      第六条 教代会在本院权限范围内行使下列职权:
      一、听取院长的工作报告,讨论学院的年度工作计划、发展规划、改革方案、教职工队伍建设等重大问题,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审议讨论通过岗位责任制方案、教职工奖惩办法、以及其它与教职工有关的基本规章制度,由院长颁布施行。
      三、讨论决定教职工的住房分配、福利费管理使用的原则和办法,以及其它有关教职工的集体福利事项。
      四、评议监督学院各级领导干部,并提出奖惩和任免的建议。可以进行表扬、批评、评议、推荐,必要时可以建议上级机关予以嘉奖、晋升,或予以处分、免职。
      第七条 院长要定期向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听取意见,认真对待教代会的有关决议和提案,尊重和支持教代会行使民主管理的职权。
      第八条 教代会要尊重和支持院长及行政系统行使指挥职权,教育教职工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以主人翁的责任感努力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第九条 由院长代表行政、工会主席代表职工,双方通过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为学院发展的共同目标,互相承担义务,保证贯彻执行。集体合同草案需提交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

                                       第三章  教职工代表

      第十条教职工代表以系、部、处、室、公司为单位,由教职工直接选举产生。凡是享有公民权的教职工均有选举权与被选举权。代表的构成,既要照顾到学院各方面人员,又要体现学院以教学为主的特点,其中专兼职教师代表应占代表总数的60%左右,女职工代表数应与女职工总数比例相适应。代表实行常任制,任期三年,到期改选,可以连选连任。代表接受原选举单位教职工的监督,必要时原选举单位可以依照规定的程序撤换、更换或补选本单位的代表。
      第十一条 教代会代表名额,按教职工人数的20%到25%确定。
      第十二条 教职工代表的权利:教职工代表按照规定的程序,有权提出提案和议案;有权就大会的各项议程充分发表意见、参加表决;有权对教代会的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有权对有关部门提出询问;因行使正当民主权利而遭受打击报复时,有权向有关部门申诉、控告。
      第十三条 教职工代表的义务是:努力学习并模范地执行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指令,认真做好本工作,积极参加教代会活动,密切联系群众,听取和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做好群众工作。
      第十四条 教代会根据需要可请有关领导干部、教职工、学生及其他人员作为列席代表或特邀代表参加会议。

                                       第四章  组织制度

      第十五条 召开教职工代表大会时,选举大会主席团主持会议。主席团成员应由学院各方面人员组成,其中包括党政工团主要领导干部,教师应占多数。
      第十六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每三年为一届,一般每学年召开一次会议,每次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出席。遇有重大事项,经院长、工会或三分之一以上代表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议。大会表决必须有全体代表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十七条 教代会的议题,应根据学院的中心工作和群众迫切关心的问题、广泛听取教职工的意见,经大会主席团审议后,由大会通过。
      第十八条 对教代会的决议、决定和处理的提案,应认真执行,并向下次大会提出报告。教代会的工作应向教职工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第十九条 教代会以分工会为单位建立联合代表组;组长、副组长,一般由分工会主席担任,但必须经代表选举产生。
      第二十条 教代会根据需要设立专门工作委员会,一般常设的有:“三育人”委员会、生活福利委员会、民主评议监督委员会、提案委员会等。各专门委员会受教代会领导并对其负责,在工会主持下开展工作。其主要职责是:对教代会需要讨论的问题进行调查研究,向教代会提出建议或议案;收集核实提案;检查督促教代会决议、决定的贯彻落实情况和提案的处理情况;受理教职工群众的申诉;向教代会报告工作;办理教代会交办的其他事项。各专门委员会的人选,一般在教职工代表中提名,但必须经教职工代表大会通过。
      第二十一条各专门委员会的主要任务:“三育人”委员会主要围绕学院“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开展工作。审议“三育人”活动的有关制度和政策,并对制度和政策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对学院开展“三育人”活动提出建议,反映教职工的意见和呼声;生活福利委员会主要围绕生活福利重大事项和维护教职工具体利益开展工作;民主评议监督委员会主要是组织和落实教代会对行政领导监督评议,并把群众性的监督、评议同组织的考核、奖惩、使用结合起来;提案委员会主要进行提案的收集、审查、整理,对提案处理结果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

                                        第五章  工作机构

      第二十二条 学院工会委员会是教代会常设工作机构,在党委领导下,会同有关部门做好下列工作:
      (一)做好大会的筹备工作和会务工作,组织选举教职工代表,征集和整理提案,提出大会方案和主席团人选建议名单,经党委批准后召开大会。
      (二)教代会闭会期间,需要解决的重要问题由学院工会委员会召集各代表组长,专门工作委员会负责人,学院党、政负责人及其他有关人员召开联席会议、协商处理,并向下一次教代会报告。必要时可按规定的程序,召集临时代表会议。
      (三)主持日常民主管理工作,使教职工代表活动经常化。各系、部、处、室、公司民主管理的日常工作,由分工会主席主持,各教研室、班组的民主管理,由教职工直接参加,在本教研室、班组的工会组织及职工代表主持下开展活动。
      (四)教代会主席团不实行常任制,工会主持教代会日常工作。
      (五)向教代会和教职工群众进行宣传教育,保障教职工的民主权利,接受教职工的申诉。
      (六)处理教代会交办的其它有关事项。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自教代会讨论通过之日起实施,原细则废止。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由院工会委员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