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代会2004年3月13日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实行校务公开是贯彻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全会精神,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体现,是进一步落实党的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指导方针,坚持和完善以教代会为基本形式的教职工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制度的有效途径。
第二条 实行校务公开是加强学校管理,建立现代学校制度,依靠教职工办好学校的内在要求;是搞好群众监督,促进党风廉政建设,加强学校党组织建设及领导班子建设的有力手段。
第三条 实行校务公开,有利于推进基层民主政治建设,保障和落实教职工当家作主的民主权利;有利于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建立学校稳定协调的劳动关系;有利于密切党与教职工的关系,巩固党的阶级基础和执政地位;有利于保护、调动和发挥广大教职工的主人翁积极性,增强其责任感,促进学校的管理、发展和稳定.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范围为哈尔滨电力职业技术学院及其所属各公司。
第二章 校务公开的指导原则
第五条 必须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为指导,按照“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要求,认真贯彻十六大精神,坚定不移地贯彻落实党的全心全意靠工人阶级的指导方针。
第六条 必须遵循国家法律、法规和党的方针政策,实事求是、注重实效,有利于改革、发展、稳定和保护学院秘密。
第七条 必须坚持党委统一领导,党政共同负责,有关方面齐抓共管,动员职工广泛参与。
第八条 必须与学校党的建设、领导班子建设、教职工队伍建设结合起来,与建立现代化制度结合起来。
第三章 实行校务公开的总体要求
第九条 校务公开必须坚持从实际出发,要密切结合学院教育改革和发展的实际,及时引导校务公开不断向教学和学院管理的深度和广度延伸,逐步使校务公开内容、程序、形式规范化、制度化,推动学院不断建立和完善管理制度,党风廉政建设制度和教职工民主管理制度,动员和依靠教职工,把教学和生产经营搞好。
第十条 在校务公开工作中,要切实做好领导人员和教职工的思想工作。领导干部要提高认识,自觉地把校务公开摆到重要工作位置,纳入现代化学院管理的体制、机制和制度中。要鼓励教职工积极参与校务公开活动,支持和监督行政依法行使职权,认真行使当家作主的民主权利。要加强对教职工代表的培训,不断提高他们参与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意识和能力。
第十一条在校务公开工作中,必须坚决防止和克服形式主义,保证公开的真实性,务求工作实效。要切实做到重大决策必须通过校务公开听取职工意见,并提交教代会审议,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更应向职工公开,教代会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具有决定权和否决权,既未公开又未经教代会通过的有关决定视为无效;经教代会民主评议和民主测评,大多数职工不拥护的领导干部,应采取相应的组织措施;领导干部违反教代会决议和校务公开的有关规定,导致矛盾激化,影响学院和社会稳定的,要实行责任追究。
第十二条 校务公开要按公开事项、公开程序、公开形式、公开的时间和地点,按部就班认真执行。公开的内容不得避重就轻、避大就小、避实就虚。学院改革发展重大决策、事项,涉及到教职工切身利益和教职工普遍关心的问题必须公开。
第十三条 凡不涉及到学院机密的事项都必须公开,校务公开要坚持简便易行,有利于教职工知情、参与和监督;对于教职工群众的意见、建议和质询,必须认真研究,及时反馈。
第十四条 校务公开要循序渐进,持之以恒,对有些关系学院生存和发展、教职工暂时不能接受和理解的事项,要从学院的根本利益出发,逐步公开,切忌绝对化。
第十五条 校务公开的内容应根据学院的实际情况有所侧重。既要公开有关政策依据和本单位的有关规定,又要公开具体内容,标准和承办部门;既要公开办事结果,又要公开办事程序;既要公开职工的意见和建议又要公开教职工意见和建议的处理情况,使校务公开始终在教职工的广泛参与和监督下进行。
第四章 校务公开的内容
第十六条学院重大决策问题公开。主要包括:
(一)学院中长期发展规划;
(二)生产经营重大决策方案;
(三)学院改革、改制方案、举措和实施办法;
(四)重大技术改造方案;
(五)学院招生采取的措施和要达到的目标;收费标准。
(六)教职工裁员、分流、安置方案等重大事项。
第十七条 学院生产经营教学管理方面的重要问题公开。主要包括:
(一)年度生产经营目标及完成情况;
(二)财务状况,包括款项回收、负债、税金、利润;年度财务预算、决算;重大财务收入支出;
(三)大额资金使用;
(四)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投标。包括技改、技措及其它小型工程项目承包、招标;重要项目的价格、资金、承包者、工程负责人及要求实现的质量目标;
(五)大宗物资采购供应。包括一类、二类、三类的物品采购数量、价格(包括市场价格)、产地、供货单位和采购责任者;物资采购供应及其它配套、协作定点情况,制度和计划执行情况;
(六)承包经营单位、承包租赁合同及承包租赁合同执行情况;
(七)股份制情况,包括增减注册资金、利润分配、股份机制的生产管理、经营效果;
(八)多经项目立项、投资、产出及经营状况;
(九)学院内部经济责任制落实情况;
(十)学院各项重要规章制度的制定和修改等。
第十八条 涉及教职工切身利益方面的问题公开。主要包括:
(一)劳动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
(二)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劳动合同》的签订、修订、续订和履行;
(三)教职工提薪晋级、工资奖金分配、奖罚与福利,包括工资调整方案、奖金分配方案、售调房政策方案、医疗改革政策方案、福利基金使用等方案的制定、实施过程和实施结果;
(四)学院公积金和公益金的使用方案,职工住房公积金、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障基金缴纳和管理使用情况;
(五)学院用人,包括职工招聘、干部招聘和解聘,岗位竞聘的过程和结果;专业技术职称的评聘;定员编制、岗位缺员;下岗职工再上岗;分流人员转岗;
(六)评选各级、各类“优、先、模”人员的条件、数量和结果;
(七)公款支付的职工医疗费用,困难职工的补助标准、条件、结果;
(八)教职工培训计划,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措施,包括教职工劳动保护、女职工特殊利益保护、职工社会保险目标和做法;
(九)教职工疗休养条件、人员、发生费用;
第十九条与学院领导班子建设和党风廉政建设密切相关的问题。主要包括:
(一)民主评议学院领导人员情况,包括院级领导和中层干部述职、评议、测评;
(二)学院中层领导人员、重要岗位人员的奖惩、选聘和任用情况;
(三)干部廉洁自律规定执行情况和党风廉政责任制的实现状况;
(四)学院业务招待费使用情况,包括学院招待费使用规定、范围、标准、金额;
(五)学院领导人员工资(年薪)、奖金、福利待遇、兼职、补贴、住房标准、公车使用(包括使用次数、用途)、通讯工具使用情况(包括公款支付的长途电话费、市内话费、移动电话费用),以及出国出境费用支出情况等;
(六)纪检监察案件查处结果和各种审计结果在一定范围内公开,违纪干部和违纪工人的处罚公开;
(七)党员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在一定程度范围公开。
第五章 校务公开的实现形式
第二十条校务公开的主要载体是教职工代表大会。要按照有关规定,认真落实教代会的各项职权。要通过实行校务公开,进一步完善教代会民主评议学院领导干部制度,坚持集体合同草案提交教代会讨论通过,学院业务招待费使用情况、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情况、集体合同履行情况等学院重要事项向教代会报告制度。
第二十一条在教代会闭会期间,要发挥教代会代表团(组)长联席会议的作用。处室、教研室、班组的内部事物也应实行公开,并制定处室、教研室、班组内部事务公开的实施办法。
第二十二条根据公开的内容和所需范围,选择不同的校务公开形式,发布和公开学院有关事项,包括校务公开栏、校情发布会、党政工领导联席会议、中层干部会议、班组长会议和学院内部信息网络、广播、电视、校报、教职工意见箱、接待日、教职工座谈会、举报电话、电子邮箱、大屏幕等形式,了解教职工的反映,不断改进工作。
第六章 校务公开的程序
第二十三条提出:按本制度规定,由分管工作部门提出公开内容,经学院分管领导审定同意。
第二十四条批准:按照民主集中制,本制度规定公开内容在广泛听取广大职工意见的基础上,由党政领导班子决定,由院长、党委书记批准。
第二十五条公开:由院工会和纪检委按公开内容采取相应的公开形式。
第二十六条评议:由工会组织教代会、民主管理委员会、职工代表或部分职工评议公开事项,并将评议意见反馈相应部门和学院主管领导。
第二十七条整改:学院主管领导和工作相关部门按反馈意见制定整改措施,及时回应答复群众意见。
第七章 校务公开时间
第二十八条工作计划、规章制度、方案在实施前公开,如:财务预算、工资调整方案、售调房方案等。
第二十九条总结性事项在工作完成后公开,如工作总结、财务决算、审计结果等。
第三十条按月结算的事项每月一公开。
第三十一条阶段性的事项应适时逐步公开,全部完成的统一公开,如工程项目、技改项目等。
第八章 校务公开的组织领导
第三十二条学院中层以上领导干部要充分认识实行校务公开的重要意义,切实把校务公开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明确目标,落实责任,有组织、有计划、有步骤地推动校务公开工作深入健康发展。
第三十三条纪检、监察室、要加强对推行校务公开工作的监督检查,对在校务公开中暴露出来的违法违纪问题要严肃查处。
第三十四条党工部、人事处、办公室要把推行校务公开作为学院党建工作的重要内容,将实施情况作为考核学院领导干部的重要依据,并与奖惩挂钩。
第三十五条办公室、人事处要把推行校务公开与加强学院管理和建立现代学院制度有机结合起来,切实加以推进。
第三十六条工会要积极主动地承担起推行校务公开的日常工作,并以此促进学院民主管理和工会工作。
第三十七条学院实行校务公开要在学院党委领导下进行。学院行政是实行校务公开的主体。
第三十八条哈尔滨电力职业技术学院校务公开领导小组:
组长:院长
副组长:党委书记
组员:工会主席、纪检委书记
第三十九条哈尔滨电力职业技术学院校务公开领导小组职责
(一)负责制定校务公开的实施意见;
(二)负责审定重大公开事项;
(三)负责指导协调有关部门研究解决实施中的问题;
(四)负责对校务公开工作督导考核;
(五)负责建立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度。
第四十条工会是校务公开工作机构,负责校务公开的日常工作,并负责督促有关部门做好专项校务公开实施细则的制定和组织实施工作。
第四十一条哈尔滨电力职业技术学院校务公开监督小组:
组长:工会主席
副组长:纪检委书记
组员:工会副主席、专职纪检委员、工会民管委员、职工代表。
第四十二条哈尔滨电力职业技术学院校务公开监督小组职责:
(一)负责监督检查校务公开内容是否真实、全面,公开是否及时,程序是否符合规定;
(二)负责监督检查教职工反映的意见是否得到落实;
(三)负责组织教职工对校务公开工作进行评议和监督;
(四)负责制定校务公开的监督检查办法,形成制约和激励机制。
第四十三条各单位要按照本制度的要求,结合各自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四条本制度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及其控股企业深入实行厂务公开制度的通知》精神和省教育工会《关于在高校实行校务公开的意见》而制定,经教代会审议通过后
执行。
第四十五条本制度的修改权及解释权归属哈尔滨电力职业技术学院校务公开领导小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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