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哈尔滨电力职业技术学院委员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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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实施细则 ( 试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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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了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明确学院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在党风廉政建设中应负的责任,确保党中央、国务院以及国家电网公司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决策和部署在我院顺利贯彻落实,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国电公司《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实施办法》和《省电力公司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指标考核办法》,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以邓小平理论为指导,坚持 " 两手抓,两手都要硬 " 的方针,坚持从严治党,从严治院,标本兼治,综合治理。立足于教育,着眼于防范,坚持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相结合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 第三条 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必须坚持 " 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纪委组织协调,部门各负其责,依靠群众的支持和参与 " 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要把党风廉政建设作为党的建设和领导班子建设的重要内容,纳入党政领导班子、领导干部的目标管理,与学院的教学、科研、精神文明建设和管理工作紧密结合,一起部署,一起落实,一起检查,一起考核。 第二章 责任范围与责任内容 第四条 学院党政领导班子对学院党风廉政建设负全面领导责任,学院院长、党委书记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总责。对院级领导班子成员出现的问题负直接领导责任;学院党政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根据工作分工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学院各系部处室 ( 公司 ) ,对本部门的党风廉政建设负全面领导责任。 第五条 学院纪委在上级纪检监察机关和学院党委的领导下,负责全院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组织协调,综合指导和监督检查。同时抓好自身的党风廉政建设。 第六条 学院党政领导班子在学院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中主要承担以下责任。 1、 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上级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和要求,把党风廉政建设作为一项政治任务,每年至少进行两次专题分析研究,结合实际,制定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计划,部署工作任务,并认真组织实施。 2 、根据上级对党风廉政建设的总体要求,针对学院实际,逐步建立健全各种规章制度,并落实。 3 、根据学院教学和管理工作的实际,有针对性的进行党性党风党纪和廉政教育,不断提高广大党员、干部廉洁从政和遵纪守法意识;不断完善管理机制和监督机制,实行标本兼治,综合治理,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 4 、履行监督职责,对全院党风廉政建设情况;领导班子、中层干部廉洁自律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 5 、严格执行党的干部政策和规定,积极推进干部制度改革,防止和纠正干部选拔和用人上的不正之风。 6 、坚持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对学院 “ 三重一大 ” (重大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要工程项目招标、大额度资金使用)等重大问题,严格按照集体讨论的决策程序进行。 7 、领导组织并支持学院纪委、监察、审计、工会等监督执纪部门开展工作;健全机构,配齐人员,确保纪检监察人员依法履行职责。 第七条 学院院长、党委书记在党风廉政建设中承担以下领导责任。 1 、对学院的党风廉政建设负总责,负责抓好责任对象的廉洁自律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落实。对全院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要亲自动员部署,对系部处室等部门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及时提出指导性意见。 2 、把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列入学院党政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每年至少主持或组织召开两次院长办公会或党委会,专题研究学院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分析形势,明确任务,部署工作,确保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健康发展。 3 、组织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检查考核,督促党风廉政建设各项任务和规章制度的落实,并经常查询、监督检查责任对象的廉洁自律情况和分管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情况。 4 、教育和监督班子成员坚持廉政制度和双重组织生活会制度,组织开好院级领导班子廉洁自律民主生活会,参加下级部门领导的民主生活会做到有针对性的解决存在的问题。 5 、对重大案件的查处要亲自批办、过问,亲自协调,对上级党委、纪委批办和转办的信访件和违法违纪案件要认真组织力量及时查处。 6 、严格遵守廉政建设的各项法规制度,切实管好班子,带好队伍,做到严格要求,严格管理,严格监督。教育并管好自己的亲属和身边的工作人员,防止违反廉洁从政规定的行为发生。 7 、责任对象:院级副职领导,党委委员,各系部处室(公司)主要负责人。 第八条 学院副院长、工会主席在党风廉政建设中承担以下领导责任: 1 、协助院长、党委书记抓好全院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具体负责责任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对所分管部门的党风廉政建设负有领导责任。 2 、督促、指导所分管部门完成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的专项治理任务。经常了解、检查和掌握所分管部门领导干部的廉洁自律情况。对分管部门的党员、干部经常进行廉政教育,针对存在问题及时制定防范措施和规章制度。 3 、对涉及分管部门及其领导干部的重要信访件、重大案件线索要亲自督办;及时解决所分管部门工作中出现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纠正工作中的不正之风,支持查处违法违纪案件,并及时向主要领导汇报。 4 、组织责任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检查考核,加强对分管部门领导干部的教育、管理和监督,解决党风廉政建设中的问题,按规定向党政正职报告分管部门党风廉政建设情况。 5 、严格遵守党风廉政法规制度,带头廉洁自律,教育并管好自己的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防止违法违纪和违反廉洁从政规定的行为发生。 6 、责任对象 : 分管部门的中层干部。 第九条 学院党委副书记兼纪委书记在党风廉政建设中承担以下领导责任: l 、在上级纪检部门和学院党委领导下,认真贯彻落实上级和学院有关党风廉政建设的决定、规定和制度,对学院党风廉政建设负有重要领导责任。 2 、参与学院重大问题的研究,协助院党委抓好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负责组织协调、综合指导和监督检查落实学院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各项工作 。 3 、根据党委部署,定期研究学院的党风廉政建设情况,对存在的问题,及时向党委和行政提出工作的建议。 4 、抓好责任对象的廉洁自律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落实 。充分发挥教代会、纪委委员的作用,定期向他们通报情况,征求意见,对群众举报的违法违纪案件认真查处,对学院出现重大违纪案件,要亲自组织查处。 5 、严格遵守党风廉政法规制度,带头廉洁自律 ; 教育并管好自己的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防止违法违纪和违反廉洁从政规定行为的发生。 6 、责任对象:纪委委员、分管部门的中层干部。 第十条 各系部处室(公司)负责人、党支部书记 在党风廉政建设中承担以下领导责任: 1 、对本部门党风廉政建设和所属全体党政干部的廉洁自律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 2 、在院党委的统一领导下,负责抓好本部门党政干部的廉洁自律工作,并结合部门和党支部工作特点,在党员、干部中开展经常性的党性党风党纪和廉政勤政教育。 3 、严格遵守党风廉政法规制度,带头廉洁自律,教育并管好自己的配偶、子女和身边的工作人员。 4 、工作中要按照国家有关方针、政策办事,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有关的的规章制度。加强管理,堵塞漏洞。对出现的不正之风要及时纠正,违纪案件要及时上报。 5 、结合本部门、党支部工作的实际情况,经常了解党员、干部教职工对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及时向党委反馈信息,并提出工作的建议。 6 、责任对象:本部门领导的副职,所管系部处室(公司)、党支部的全体员工。 第三章 责任考核 第十一条 建立和完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制度。 1 、学院党政领导班子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的检查、考核由省电力公司负责。 2 、在学院党委领导下,由院长、党委书记任组长,纪委书记兼副书记及班子成员任副组长,监察审计室、党工部、人事处参加,成立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小组。 3 、考核工作要与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年度考核、工作目标考核,与民主评议、民主测评领导干部相结合,每年至少进行一次,考核时要广泛听取党内外群众的意见。 4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具体考核工作,由学院纪委负责,会同有关部门,对各系部处室(公司)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和考核。考核的结果存入廉政档案。作为今后领导干部业绩评定、奖励惩处、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对成绩突出的,应给予表彰、奖励,考核中发现的问题应限期改正。 第十二条 建立和完善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报告制度。 1 、学院及各系部处室(公司)、党支部应将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列入年终总结或工作报告,每年的 12 月底以前报学院监察审计室存档。 2 、在每年的考核工作结束后,学院党委应将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写出专题报告,报告应全面、真实地反映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的情况,并会同自查结果一起上报省电力公司纪检组、监察室。 3 、院及各系部处室(公司)领导干部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要作为民主生活会和述职报告的一项重要内容,如实报告个人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和廉政勤政情况。 4 、当责任对象发生严重违纪问题时,负有直接领导责任的领导干部,应将本人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写出书面报告上报。当涉及到院级领导时,院长或书记应向省电力公司纪检组、监察室报告,当涉及到各系部处室(公司)领导时,有关责任人应向院党委报告。院级领导干部违法违纪被司法机关拘留的案件,院纪委应在 24 小时内报送省电力公司。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十三条 领导干部违反本实施细则,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应追究责任。 1 、对党员领导干部的责任追究,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试行)》和《省电力公司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追究办法(试行)》执行。 2 、需要追究政纪责任的,比照所给予的党纪处分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实施责任追究,要实事求是,分清集体责任与个人责任,主要领导责任和重要领导责任。 1 、个人责任:按照责任分工,领导干部对自己职责范围内的工作,应承担领导责任。 2 、集体责任:领导班子集体做出不当或错误决定的,应由集体承担领导责任。其中主要领导和提议者要承担直接领导责任,其他人员承担次要领导责任。 3 、主要领导责任: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直接主管的工作不负责任,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损失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人员。 4 、重要领导责任: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应管的工作或者参与决定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损失负次要领导责任的人员。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由学院纪委、监察审计室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从公布之日起实行。 2005年 10 月 25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