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电力职业技术学院
 
 
党的纪律检查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根据党章和两个《条例》,以及上级党委、纪委的有关规定,充分发挥纪委的职能作用,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学院执行党内监督的专门机构,是党委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的参谋和助手。纪委由同级党的代表大会或党员大会选举产生,受院级党委和上级纪委的双重领导。

    第三条:纪律检查工作的基本要求是:认真落实党委和上级纪委的工作部署,从学院实际出发,坚持从严治党的方针,集中力量管好党纪,协助党委抓好党风,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顺利地贯彻执行。

第二章 职责范围和权限

    第四条:纪委的职责范围

    1、对所属党组织和党员、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遵守党章和两个《条例》,以及其它重要规章制度的情况、思想作风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将情况报告党委或上级纪委。

    2、协助党委制定党风建设计划。按照党风责任制进行监督检查,抓好落实,推动学院党风建设工作。

    3、制定党的纪检工作规划,并组织实施。

    4、检查处理党组织和党员违纪案件,按照职权范围,根据党的政策,对所属党员的违法违纪行为进行处理。

    5、结合学院实际,采取多种形式对党员进行党风党纪教育,使党员增强党性和遵纪守法的自觉性,工作上积极配合监督。

    6、受理党员和群众的检举、控告和申诉,接待和处理群众来信来访。

    7、及时向党委和上级纪委汇报学院党风党纪建设情况。

    8、完成院党委和上级纪委部署和交办的事宜。

    第五条:学院纪委有下列职权:

    1、对所属党组织、党员,党政领导干部实行党章和两个《条例》范围内的监督。

    2、对所属党组织和党员违纪案件进行查处,决定或批准,改变或撤消对党员的处分。

    3、对党员干部提拔使用提出建议。对违纪的行政党员干部,向行政提出停职检查、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的建议。

    4、对党员和党员干部及学院发生的重大原则问题,在院党委不予处理或处理有分歧时,向上级纪委反映、报告。

    5、纪委书记参加党委会和院长办公会,了解情况,参与决策,提出建议。

    第三章 纪委的产生、组织机构及干部配备

    第六条:学院纪委由党员大会选举产生,其成员一般由纪委书记、监察审计室主任(副主任)、专(兼)职纪检员,人事、保卫、审计等部门的党员组成。书记由纪委全体委员会选举产生。

    第七条:学院纪委下设办公室,是学院纪委的办事机构,纪检办公室与监察审计室合署办公。

    第八条:纪检干部应具备的基本条件是:有较高的思想觉悟,政策水平和业务能力。能认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党性强、作风正派,敢于向不良倾向和违法乱纪行为作斗争。有组织协调能力、综合分析能力和文字表达能力。

第四章 附 则

    第九条:纪委在工作上,既要主动接受党委领导,又要对党委及其成员实行监督。

    第十条:纪委既要支持院长正确行使权利,又要对行政领导干部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党纪和思想作风情况进行监督。认真听取群众意见,帮助行政领导改进工作。

    第十一条:纪委在学院监督组织中处于中心地位,负责监督的组织和协调工作,密切同其它监督部门的协作与配合。在查处案件中,党员违纪案件由纪委负责;非党干部的违纪案件由监察审计室负责;普通群众违纪案件由人事部门负责;党员违纪违法的案件,纪委负责索取证据,复制案卷材料;非党干部违法违纪的案件由监察审计部门负责索取证据,复制案卷材料,分别处理。够上追究刑事责任的,由纪委和监察审计部门分别移交司法机关。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二条:本细则如与上级有关规定发生抵触时,以上级规定为准。

    第十三条:本细则自下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