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电力职业技术学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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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 内 监 督 制 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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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党内监督的依据和任务 党内监督的依据是党章、两个“条例”等党规党法。 党内监督的任务是以党章、两个“条例”及党规党纪的规定,规范和制约全党的活动,揭露和纠正一切损害党的利益,败坏党的作风,违犯党纪国法的行为,防止党内各种不良倾向的发生,保证党的组织和党员维护党的团结和统一,正确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模范遵守党纪国法,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 二、党内监督的对象和内容 党内监督对象是党委、党支部和全体共产党员,重点是党委和党员领导干部。党组织和党员既是监督者又是被监督者。 党内监督的内容除党章和两个“条例”中对党组织和党员提出的各项要求外,当前应着重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 1.监督党组织和党员从政治上同党的路线保持高度一 致,贯彻党的基本路线,不允许违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宣扬资产阶级自由化;不允许发表违反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言论;不允许对党的决定阳奉阴违;不允许有干扰、阻碍改革开放的行为。 2.监督党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执行党的民主集中制和集体领导制的情况。不允许个人决定重大问题或擅自改变或不执行集体决议;不允许独断专行搞家长制“一言堂”;不允许无组织无纪律,有令不行,有禁不止。 3.监督党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贯彻执行干部“四化”方针和德才兼备原则任用干部情况。不允许拉帮结伙,搞宗派;不允许任人唯亲。 4.监督党员履行义务,发扬党的优良作风,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情况。不允许以权谋私,损害党和人民的利益,不允许对工作玩忽职守,不负责任;不允许滥用职权,欺压群众;不允许奢华铺张,挥霍国家和集体财产;不允许贪污盗窃、行贿、索贿、受贿。 5.监督党组织和党员遵守纪律情况。不允许拨弄是非,搞自由主义,影响和破坏党的团结;不允许亲者宽、疏者严,要赏罚分明;不允许知情不举、出假证、伪证、袒护包庇违纪行为;不允许泄露党的机密。 三、党内监督的形式和措施 党内监督的主要形式是:党组织的监督、党员的监督、纪检委的监督。 党内监督的主要措施: 1.严肃党的组织生活制度。党员不论职位高低必须认真参加所在党支部的组织生活,自觉接受党组织和党委的监督。组织部门每半年对党员参加组织生活情况检查一次,检查结果向党员公布。 2.领导班子坚持每年一次民主生活会。会前组织部门和纪委要协助搜集党员群众对领导干部的意见,如实转告本人或在会上报告,每个成员要广泛听取党内外群众意见,对照自己思想和工作,会前做好发言准备,会上认真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会后落实整改措施。并将整改情况在适当范围内同群众见面。 3.坚持民主评议党员及评议干部制度。评议结果报送上级党委组织部门。评议中涉及到违反纪律问题时,要由纪委和行政监督部门认真调查核实,实事求是地做出结论。 4.坚持报告制度。党组织及其成员在决定和负责处理与党的决议和上级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事项时,应报告上级党组织。特殊情况来不及报告的,应在事后及时报告。 5.坚持群众来信来访制度。领导干部要认真接待来信来访,认真听取党内外群众意见和批评。对反映党员干部中的违纪问题,分别由纪委或行政监察部门处理。 6.实行两公开一监督制度。党员领导干部要实行办事制度公开,办事结果公开,自觉接受群众监督。 7.严格执行党员领导干部抓党风责任制,各级党员领导干部按分工抓好监督,工作出了问题,要追究其失于监督的责任。 四、纪委要充分发挥其监督作用 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协助党委进行党内监督的部门。要在党委和上级纪委的领导下做好党内监督工作。 1.纪委要对同级党委及其成员实行有效监督。 2.纪委对学院党组织在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中发生的严重问题或带有倾向性的问题,以及党员干部违法乱纪问题有权调查了解。要及时将了解的情况,向党委和上级纪委报告。纪委向上级纪委反映情况,可以经过同级党委同意直接反映,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阻碍,干预和压制。 3.纪委在处理党员违纪案件时,要按照干部管理权限,采取分级负责的办法,认真调查核实,按照党规党纪和党的政策进行处理。 4.纪委要协助党委检查和指导党内监督工作,注意总结和交流有关党内监督工作的经验,使党内监督工作在党的建设上发挥积极作用。 5.纪委年终时要进行党内监督工作总结,并向党委和上级纪委写出工作报告。 五、加强对党内监督工作的领导 1.要把党内监督工作列入党委工作议程,每年研究一次党内监督工作,及时总结经验,做好工作。 2.党内监督要实行分级负责制,党委负责院级、中层干部及党支部成员,党支部负责党员。 3.切实保护监督者与被监督者的正当权益,必须保护党内外群众对党员干部提出批评、检举、报告,反映情况,实行监督的民主权利。对批评者、检举者、控告者进行打击报复行为的,必须追究责任。被监督者对涉及自己的问题提出申诉和说明情况,是党员的民主权利,必须受到保护。对任何以监督名义在党内搞派别活动或泄私愤、图报复以及捏造事实诬陷、诽谤他人的,必须受到追究和处分。 4.党委和党员领导干部要支持和保证纪检人员和其他执行人员正当行使他们的权利而不受侵犯。对为违纪、为违法者说情、袒护、干扰执行部门工作以及打击执行人员的,必须查明情况,从严处理。 5.党内监督与群众监督协调进行。在实行党内监督的同时要重视人民群众的监督,把两者有机地结合起来。要定期汲取民主党派、非党群众及群团组织对党组织和党员干部的意见和批评,注意发挥行政监督的作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