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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学院内部审计工作,建立健全学院内部审计制度根据《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国家审计署令第 4 号)和省教育厅关于转发《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的通知,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内部审计是独立监督和评价学院及所属单位财务收支、经济活动的真实、合法和效益的行为。内部审计的目的是健全自我约束机制,维护财经法规,促进学院改革和发展,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实施监督服务。
第三条 学院审计室是在学院主要负责人领导下,实施内部审计监督的职能部门。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对学院及所属单位的会计账目,经济活动的真实、合法、效益情况进行独立的审计监督、评价、公正,对学院主要负责人负责,并报告工作。在业务上受上级审计机关的指导。
第四条 学院主要负责人应定期布置和检查工作,听取审计部门的工作汇报,及时批复审计报告,签发审计意见书和审计决定,监督和检查审计决定的执行情况,帮助解决审计部门在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支持其独立的行使审计监督职权。
第五条 学院审计室是学院惟一办理审计事项的职能部门。只有学院审计室有权根据学院工作部署委托中介机构进入学院开展审计工作,其他职能部门应该遵守回避制度,擅自委托办理审计事项的,要追究主管领导的责任。

第二章 审计机构和人员

第四条 学院根据审计署、省教育厅的有关规定设立审计室,并根据审计工作需要,配备一定数量,年龄和知识结构合理的审计人员,提供必要的设备和开展审计活动的业务经费。经学院主要负责人批准,审计室可采取委托社会审计、联合审计、在校内外聘请相关人员参加学院内的单项审计工作。
第五条 学院从事审计工作的人员应具备必要的审计业务及相关的知识 , 按照审计署、省教育厅的规定每年接受继续教育和培训的时间不少于两周。审计队伍要保持相对稳定,审计人员的专业技术职称按国家、省教委以及学院的有关规定办理,兼职教师可以继续评聘教师系列职称。
第六条 学院主要负责人应当保护内部审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准设置障碍,不得打击报复。
第七条 审计人员要热爱审计事业,刻苦钻研业务,不断提高业务素质和政策水平。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应当严格遵守内部审计职业规范,忠于职守,做到独立、客观、公正、保密。
第八条 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如与被审单位或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时,应当回避。审计人员在学院内不得兼任财务、物资的主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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