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电力职业技术学院
关于实施大宗物品、设备采购及内部招(议)标的暂行规定(修订)
第一条 为了规范学院采购行为,加强学院经费支出管理,提高经费使用效率,根据上级推行政府采购制
度的有关要求,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范围主要包括:
1.学院基建工程。
2.学院房屋、设施的建筑、改造和维修所需的物资材料。
3.各项教学设备、实训材料、办公用具、交通工具的购置、安装和维修。
4.同规格 、大批量低值易耗品购置。
第三条 学院采购可采用招(议)标、询价、单一来源等采购方式。招(议)标采购方式是指邀请三家以
上的供应商就采购事宜进行谈判的采购方式。询价采购是指对三家以上的供应商提供的报价进行比
较,以确保价格具有竞争性的采购方式。单一来源采购是向供应商直接购买的采购方式。
第四条 凡省电力公司计划下达的新建、改建的基建项目,教学培训设施建设工程总投资额在50万元以
上,应在省公司直接领导下进行招标、发包工作。单项工程造价5~50万元的土建、水暖、电气、
装修等小型维修和改造工程,教学、实训设施建设工程,应在主管后勤院长的领导下由行政处进行
招标和发包。不足5万元的项目可由行政处通过招(议)标等形式进行采购。
第五条 对外或校内发包的工程,承发包双方必须签定施工合同,合同中必须明确工程造价、质量要求、
施工工期、付款方式、保修时间及违约责任等。
第六条 教学设备、仪器、实训材料等采购金额为5万元及其以上,由教学副院长牵头,与使用部门做好技
术论证和产品定型工作,明确技术要求,一般应实行招(议)标采购方式(政府采购除外)。不足
5万元的项目可由系部通过招(议)标等形式进行采购。
第七条 参加采购招(议)标的人员由分管院领导、监察审计、财务、使用部门和承担采购任务部门的负
责人及有关人员组成。监察审计人员只参加过程监督,不参加投票。
第八条 采用招(议)标方式时要求:
1. 所有物品和教学设备的采购,由负责采购部门制定招(议)标文件,包括详细购物标准(物品
的名称、规格、性能、质量、供货单位资质证明等规范证件)。
2.要以一定方式进行公示,选择不少于三家的供货单位来投(议)标(特殊情况除外)。
3. 如确有必要,可安排有关人员到有关厂家考察、了解生产规模和产品。
第九条 采购项目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采取单一来源采购方式:
1.只能从特定商家处采购或供应商拥有专有权且无其他合适替代物资;
2.原采购的后续维修、零配件供应、更换或扩充,必须向原供应商采购的;
3.预先声明对原有采购进行后续扩充的。
第十条 凡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在5000元及以上的,须由学院监察审计室参与审批与监督,并记录在案。
第十一条 采购要求:
1. 采购大宗物品必须集中进行,不得化整为零处理。
2. 物品采购过程中,学院经办人员不得接受供方赠送的礼品、礼金和回扣,不得接受供方的宴请。
应公开采购过程、采购物品、规格、价格等必要参数以及采购人员、所购商品的厂家名称地址、
采购时间,接受监察审计部门的监督或抽查。
3. 采购物品的验收,要以样品为准,严格把好质量关。如实物与样品不符或出现数量不足等问题应
按协议精神追究供货方责任并及时报告,经办人不验收或发现问题不报告,必须追究纪律责任并
给予经济处罚。
第十二条 学院监察审计部门应对学院采购行为进行监督检查,监督检查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 有关学院采购制度和规定的执行情况;
2. 学院采购的采购标准、采购方式和采购程序的执行情况;
3.采购合同的履行情况。被监督检查的系部处室和个人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材料。
第十三条 学院采购工作负责人和直接负责人员因采购行为给学院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视其情节轻重给
予适当行政处分或令其承担赔偿责任。属故意违纪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部分的80%——100%。
第十四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属学院监察审计室、行政处。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行。
哈尔滨电力职业技术学院
2006年6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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